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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市国土资源局古冶区分局与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市国土资源局古冶区分局,住所地古冶区震兴道,组织机构代码00025632-1。
法定代表人:彭志新,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相宜,该局土地利用科科员。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徐家楼村东,组织机构代码05266885-4。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鹏,该公司员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市国土资源局古冶区分局与被告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市国土资源局古冶区分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市国土资源局古冶区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市国土资源局古冶区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68元,减半收取23384元,被告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么 伟 利

书记员:欧阳丽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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