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唐某饲料有限公司
刘春生
吉建超(宏广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冯国英
窦贵清(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市唐某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志尧。
委托代理人刘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吉建超,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冯国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某某之妻,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窦贵清,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唐某饲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唐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8570元,由原告唐山市唐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唐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8570元,由原告唐山市唐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桑秀青
审判员:王晓东
审判员:李道华
书记员:蒲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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