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唐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
李春荣
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唐山市唐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鑫雅园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冠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长凝镇张鲁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唐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唐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唐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唐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唐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0元。
审判长:董峰
审判员:刘树芬
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安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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