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前岳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前岳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长英,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唐山市兴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前岳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何宝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娟,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前岳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唐山市兴义工贸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前岳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前岳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9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前岳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李星群
人民陪审员 孔祥涛
人民陪审员 张海悦
书记员: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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