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古冶区盛某第二石矿,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长山沟村南山,组织机构代码56616XXXX。负责人:张桂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古冶区盛某第二石矿矿长。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国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小菜园村支部书记,现住唐山市。被告: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任国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小菜园村支部书记,现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古冶区盛某第二石矿与被告任国营、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古冶区盛某第二石矿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古冶区盛某第二石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古冶区盛某第二石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盛某第二石矿负担。
审判长 赵 彩 虹
审判员 么 伟 利
审判员 姚 尚 广
书记员:欧阳丽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