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林某玉某广告装饰材料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玉某,该店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秀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古冶交通岗西金马广告公司院内。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枫,该公司经理。
一般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委托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林某玉某广告装饰材料店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林某玉某广告装饰材料店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林某玉某广告装饰材料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林某玉某广告装饰材料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林某玉某广告装饰材料店负担。
审判员 么伟利
书记员: 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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