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新庄某村村委会
王子顺
唐山市宏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春雷(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闫明志(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新庄某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系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子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唐山市宏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王家岗道口。
法定代表人:邓子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明志,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新庄某村村委会与被告唐山市宏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新庄某村村委会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新庄某村村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新庄某村村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30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新庄某村村委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新庄某村村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新庄某村村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30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新庄某村村委负担。
审判长:李佳
审判员:肖峥
审判员:安慧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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