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市古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某市古冶区唐家庄震兴道。
法定代表人郑久三,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玲,该联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海宽,该联社职员。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11号。
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市古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市古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市古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市古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7元,由原告唐某市古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牟长青
审判员 李永顺
审判员 郑晓飞
书记员: 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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