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民生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金子忠,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静园,房管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彩霞,女,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张彩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员 赵彩虹
书记员: 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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