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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五金电器经销处与戚金伶、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五金电器经销处
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戚金伶
卢某某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五金电器经销处,住所地古冶区交通岗西。
负责人:徐来福,系该经销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金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五金电器经销处与被告戚金伶、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五金电器经销处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五金电器经销处与被告戚金伶、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五金电器经销处负担。

审判长:金品红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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