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五金电器经销处
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戚金伶
卢某某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五金电器经销处,住所地古冶交通岗西。
投资人徐来福,该经销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古冶区林西汉生堂宾馆经理。
被告戚金伶,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古冶区林西汉生堂宾馆经理。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五金电器经销处与被告卢某某、戚金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投资人徐来福及委托代理人侯俊国,被告卢某某及戚金伶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五金电器经销处向本院提供的第二被告戚金伶住址为其户籍所在地,其本人早已不在此地居住,无法向其本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人不能应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五金电器经销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五金电器经销处向本院提供的第二被告戚金伶住址为其户籍所在地,其本人早已不在此地居住,无法向其本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人不能应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五金电器经销处的起诉。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欧阳丽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