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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新某某村民委员会与韩国权、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新某某村民委员会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韩国权
王某某
王翠荣
孙秀莲
张春兰
杨兰亭
赵长青
王贺祥
王海
王秀和(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新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李国庆,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权。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翠荣。
被告:孙秀莲。
被告:张春兰。
被告:杨兰亭。
被告:赵长青。
被告:王贺祥。
被告:王海。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秀和,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新某某村民委员会和被告韩国权、王某某、王翠荣、孙秀莲、张春兰、杨兰亭、赵长青、王贺祥、王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新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新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新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新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新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张建光
审判员:张久森
审判员:崔卫斌

书记员: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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