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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诉陈某某、孙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邸建民
陈某某
孙某某
陈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李丹丹

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
法定代表人:赵俊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邸建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
负责人:张素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孙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建新、邸建民,被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兼被告陈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被侵权人的损失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交警队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次事故作出的认定,可以作为处理本事故的依据。本院认为就原告的损失被告陈某某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又因为冀BXXXXX号车辆被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相应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的损失包括:1.车辆损失费9200元。2.定损费460元。以上共计966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诉讼费、定损费系原告自行扩大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却未提供证据支持,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院为保护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2000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7660元,以上共计9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被侵权人的损失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交警队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次事故作出的认定,可以作为处理本事故的依据。本院认为就原告的损失被告陈某某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又因为冀BXXXXX号车辆被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相应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的损失包括:1.车辆损失费9200元。2.定损费460元。以上共计966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诉讼费、定损费系原告自行扩大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却未提供证据支持,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院为保护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2000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7660元,以上共计9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担负。

审判长:刘青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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