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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张小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王胜利
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张小叶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明涛

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华岩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该公司事故处理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滦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新华西道117号集川大厦二层。
负责人郑昕,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涛,职务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与被告张小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公交公司为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垫付的医疗费用18416.38元,其中在医疗赔偿限额内的10000元应由保险公司担负,剩余8416.38元应由全部责任人即被告张小叶担负。原告公交公司先行赔付伤者马为华7483.84元(误工费5017.17元+护理费1686.67元+交通费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法医鉴定费210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伤残赔偿限额内全额担负。原告公交公司的财产损失10270元(车辆维修费6145元+痕检费225元+物价定损费300元+施救费3600元),因已有生效判决将保险公司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用尽,故本案中原告的财产损失10270元应由被告张小叶全额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医疗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张小叶给付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8416.38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垫付的7483.84元。
三、被告张小叶赔偿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车辆维修费6145元、痕检费225元、物价定损费300元、施救费3600元,合计10270元。
上述给付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小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公交公司为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垫付的医疗费用18416.38元,其中在医疗赔偿限额内的10000元应由保险公司担负,剩余8416.38元应由全部责任人即被告张小叶担负。原告公交公司先行赔付伤者马为华7483.84元(误工费5017.17元+护理费1686.67元+交通费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法医鉴定费210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伤残赔偿限额内全额担负。原告公交公司的财产损失10270元(车辆维修费6145元+痕检费225元+物价定损费300元+施救费3600元),因已有生效判决将保险公司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用尽,故本案中原告的财产损失10270元应由被告张小叶全额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医疗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张小叶给付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8416.38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垫付的7483.84元。
三、被告张小叶赔偿原告唐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车辆维修费6145元、痕检费225元、物价定损费300元、施救费3600元,合计10270元。
上述给付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小叶负担。

审判长:张建光
审判员:芦丽群
审判员:肖峥

书记员: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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