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宣少义(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惟波
包祖芳
王盘根(河北唐山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祥,职务:站长。
委托代理人宣少义,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毕开艾,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公惟波,该局政策法规处科员。
第三人包祖芳。
委托代理人王盘根,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原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不服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宣少义,被告委托代理人公惟波,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盘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5)13020108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称:2014年5月5日5时许,包祖英在执行用人单位下属的唐山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公司安排的路面清扫任务时突发脑出血,经唐山市工人医院抢救无果,于2014年5月6日死亡。
包祖英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原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诉称:一、包祖英死亡系其家属先后数次拒绝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属于工伤。
包祖英于2014年5月5日上午5、6时左右发病后,被救护车于上午8时50分送至唐山市工人医院就诊,经检查后被收院治疗。
因其家属拒绝手术治疗而要求保守治疗,入住该院外科。
入院后医院予以进一步检查,但患者家属拒绝手术、只要求保守治疗。
包祖英于当日10时25分出现呼吸浅快、喘息、血氧饱和度下降情况,医院告知患者家属后给予经口气管插管措施,后包祖英病情有所缓解。
但包祖英家属再次表示拒绝一切检查、一切抢救措施,并表示由此出现一切后果自负,并已签字。
当晚20时45分,包祖英病情极度危急,其家属又一次拒绝抢救措施。
包祖英的心电图显示于5月6日20时57分呈直线,被宣布临床死亡。
原告认为,包祖英在发病且被送至医院治疗后,如在医患双方配合下,生命可得以挽救。
包祖英在医院已得到基础性的、具体的检查,且医院也已根据其病情发展情况反复与包祖英家属沟通,但由于其家属先后数次拒绝必要的检查、治疗,甚至后来竟先后两次表示拒绝任何检查、任何治疗,造成包祖英死亡。
二、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错误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项  规定,包祖英家属在其救治过程中的行为表明,正是由于包祖英系其家属拒绝检查、拒绝治疗而直接导致其死亡,并非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显然,其死亡的事实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5)13020108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认定事实部分: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明伤亡职工及申请人的身份情况;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用人单位的身份情况;3、新华道临时工合同、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唐劳人仲决字(2014)015号仲裁裁决书、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一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包祖英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及病历,证明包祖英人身损害后果;5、包祖芳个人情况说明,证明情况说明;6、用人单位举证材料(关于包祖英发病后家属拒绝检查、治疗情况的说明、病历)、法人证明及身份复印件,证明用人单位举证情况。
认定程序部分:1、工伤认定申请书;2、工伤认定申请表;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工伤认定文书及送达回证,以上证明程序合法。
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项  ,证明适用法律准确。
第三人包祖芳述称:一、第三人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原告认为包祖英的死亡系因其家属先后数次拒绝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的与事实不符。
包祖英的死亡结果并不是因为家属的签字问题,实际上第三人并不认识也不承认签字的是包祖英的合法丈夫,如果真的是因此而耽误了治疗的话,第三人怎么会这么轻易的放过他呢?事后第三人也多次就这一情况咨询过专家,得到的答案是:这是医院的程序,根据当时的病情,即使采取一些措施,也不可能延续其生命。
三、包祖英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综上,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事实类证据5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原告认为该证据系第三人自行书写,属于当事人的陈述,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对被告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原告认为包祖英的死亡系其家属先后数次拒绝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救治而导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原告主张的观点不能否定包祖英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原告观点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观点不能否定包祖英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观点不能否定包祖英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永柱
审判员:任立会
审判员:李桂山

书记员:郝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