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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某某水心轧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某某水心轧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梅,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徐建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公惟波,该局政策法规处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田雪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秋平,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丰某某水心轧钢有限公司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山市丰某某水心轧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洪梅、被上诉人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公惟波、原审第三人田雪松委托代理人马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田雪松与上诉人唐山市丰某某水心轧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7月28日,田雪松在上诉人单位捆钢带工作中划伤左手。上述事实已由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1)唐民一终字第746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田雪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予认定为工伤。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中,将唐山市丰某某京丰医院诊断证明中的“左手中指小指皮肤撕裂”误写为“右手中指小指皮肤撕裂”,应系笔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洪国
审判员 赵庆义
审判员 李新民

书记员: 郑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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