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国丰特种钢有限公司
孙祥久
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
青岛信某铸机有限公司
黄建波(山东锦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市丰南国丰特种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祥久。
委托代理人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信某铸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建波,山东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国丰特种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信某铸机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国丰特种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国丰特种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国丰特种钢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国丰特种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国丰特种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树生
审判员:李春悦
审判员:苗强
书记员:闫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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