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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顺利气体经销处与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丰南区顺利气体经销处
李春悦(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
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顺利气体经销处,所在地:唐山市。
负责人:董宝丽。
委托代理人:李春悦,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志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顺利气体经销处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春悦、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乙炔气体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下欠货款被告应予给付。原告主张丢失气瓶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顺利气体经销处货款人民币138764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乙炔气体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下欠货款被告应予给付。原告主张丢失气瓶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顺利气体经销处货款人民币138764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董玉新
审判员:梁佳伟
审判员:廉宝新

书记员: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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