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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金某加油站诉安树林、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丰南区金某加油站
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安树林
李凤川(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吴俐燕(河北滦新法律服务所)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某加油站,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小屯村北。
负责人韩金红,系该加油站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树林,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凤川,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钱营村。
委托代理人吴俐燕,河北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某加油站与被告安树林、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审理需等待另一案件审理结果,裁定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安树林、被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9年9月6日,被告安树林驾驶冀B×××××车辆自原告处加油1500元的事实清楚,并由被告安树林出具了欠条。被告安树林称该拖欠的油款是因为金怀胜替班而加油拖欠的,不应由其偿还。本院认为替班与拖欠油款并无关联性,且被告安树林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油款应当由被告安树林给付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树林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某加油站油款1500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树林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09年9月6日,被告安树林驾驶冀B×××××车辆自原告处加油1500元的事实清楚,并由被告安树林出具了欠条。被告安树林称该拖欠的油款是因为金怀胜替班而加油拖欠的,不应由其偿还。本院认为替班与拖欠油款并无关联性,且被告安树林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油款应当由被告安树林给付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树林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某加油站油款1500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树林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审判长:田雨兴
审判员:任作新
审判员:王兴盛

书记员:王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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