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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胜旺货运车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丰南区胜旺货运车队
郝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李春悦(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胜旺货运车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205国道北侧高速出口东侧。
负责人毕建涛,职务队长。
委托代理人郝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与青年路交叉口。
负责人董怀瑞,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悦,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胜旺货运车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系不适格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胜旺货运车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系不适格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胜旺货运车队的起诉。

审判长:王树宁

书记员: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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