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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诉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
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
法定代表人李广伟,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翟来彬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农业资源项目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其合同的真实合法性予以确认。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的台账记载的时间及亩数与合同不符,应以合同中记载的为准。自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承包费按每年每亩300元X1.7亩X8年=4080元,被告李某某应按合同履行给付承包费的义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主张,因双方合同违约责任中未明确解除条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辩称,已经交纳了五年的承包费给了当时的村会计李永冲,但因其未提交相关村委会收费票据予以佐证,且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经营管理站亦无登记,本院对被告李某某的辨称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承包费人民币40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农业资源项目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其合同的真实合法性予以确认。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的台账记载的时间及亩数与合同不符,应以合同中记载的为准。自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承包费按每年每亩300元X1.7亩X8年=4080元,被告李某某应按合同履行给付承包费的义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主张,因双方合同违约责任中未明确解除条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辩称,已经交纳了五年的承包费给了当时的村会计李永冲,但因其未提交相关村委会收费票据予以佐证,且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经营管理站亦无登记,本院对被告李某某的辨称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承包费人民币40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裴忠朗
审判员:张祥全
审判员:崔治国

书记员:崔治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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