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
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李春代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广伟,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代,农民。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春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翟来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春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春代承包村委会的土地,应按合同履行给付承包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李春代给付承包费共计人民币336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春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承包费人民币336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春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春代承包村委会的土地,应按合同履行给付承包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李春代给付承包费共计人民币336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春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将军庄某村民委员会承包费人民币336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春代负担。
审判长:裴忠朗
审判员:张祥全
审判员:崔治国
书记员:崔治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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