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惠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
李瑞芬(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
焦某某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连生、李瑞芬,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耀勇
审判员:裴忠朗
审判员:张祥全
书记员:崔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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