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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4民初907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地址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小屯村老庄址北侧。负责人:侯树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纳,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38号。负责人:归洪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英,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化文,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担。审判员李冰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袁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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