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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新港轮胎翻新厂与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新港轮胎翻新厂
孙庆国
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
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新港轮胎翻新厂,所在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杜宝柱,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庆国,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新港轮胎翻新厂职工。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志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新港轮胎翻新厂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新港轮胎翻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新港轮胎翻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新港轮胎翻新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新港轮胎翻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新港轮胎翻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新港轮胎翻新厂负担。

审判长:董玉新
审判员:梁佳伟
审判员:廉宝新

书记员: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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