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业有限公司
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杨贵庄,组织机构代码:78408078-1。
法定代表人李天忠,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117号。
负责人王晓克,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来富
书记员: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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