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田某乡宋庄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宝柱,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田某乡宋庄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田某乡宋庄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田某乡宋庄某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田某乡宋庄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耀勇 审 判 员 裴忠朗 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
书记员:崔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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