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诉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华洪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
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张景黎(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
华洪度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银丰镇杨贵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郑威克。
委托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景黎,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蛮子坨村西。
投资人:华洪度,该厂厂长。
被告:华洪度。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华洪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景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被告华洪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之间通过书面和口头协商的方式多次进行货物买卖,双方的购销行为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自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处购买货物的预付款剩余部分,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应当退还原告。另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在收取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货物之后,亦应全额支付货款。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且未在举证期内提出反驳原告的证据,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主张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为被告华洪度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华洪度应该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61919.5元。
二、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华洪度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8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与被告华洪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之间通过书面和口头协商的方式多次进行货物买卖,双方的购销行为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自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处购买货物的预付款剩余部分,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应当退还原告。另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在收取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货物之后,亦应全额支付货款。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且未在举证期内提出反驳原告的证据,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主张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为被告华洪度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华洪度应该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东某工贸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61919.5元。
二、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华洪度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8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佳金属包装厂与被告华洪度共同负担。

审判长:庞亭玉
审判员:卢政信
审判员:李春香

书记员:陈宇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