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李贵丰
刘建国(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马玉菲(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三街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梁明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贵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
法定代表人:多金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玉菲,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龚兆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么伟利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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