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李贵丰
刘建国(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
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古冶区卑家店三街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梁明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贵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徐家楼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2元,减半收取3851元,由原告唐某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2元,减半收取3851元,由原告唐某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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