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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川欧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某国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南县方各庄镇新庄子村。
委托代理人高晓光,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萍,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川欧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西中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堂,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奔城镇西环路9号。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国因与被上诉人川欧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振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民五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长 展银戌
审判员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宋菁

书记员: 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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