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宝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霞(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
张凌(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
唐某首钢宝业钢铁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宝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半壁店村西。
法定代表人:韩文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霞,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凌,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首钢宝业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乐亭县临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民革,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宝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首钢宝业钢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唐某宝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宝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宝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灼
审判员:张克家
审判员:刘耀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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