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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拓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炜坤钰商贸有限公司、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拓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李各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陈继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炜坤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霞光路东侧(宏升君天下1#-2底商)。
法定代表人:杨振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唐某某拓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炜坤钰商贸有限公司、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唐某某拓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某拓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计826元,由唐某某拓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春梅

书记员: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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