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安泰电气有限公司
董文安
河北同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邹德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安泰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文歌,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文安,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同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宾,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德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安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同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安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安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安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顺昌
书记员:孙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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