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博机械有限公司
侯善奇
赵晓明(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
仲某某
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某博机械有限公司,(果园乡常各庄)。
法定代表人贾海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善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滦县榛子镇前小寨村北5排10号。
委托代理人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仲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宇博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善奇、赵晓明,被告仲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广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仲某某与原告唐山市宇博机械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的工作内容为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仲某某与原告唐山市宇博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山市宇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仲某某与原告唐山市宇博机械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的工作内容为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仲某某与原告唐山市宇博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山市宇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文茜
审判员:轧红芸
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张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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