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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天益典当有限公司与迁西县金顶山矿业有限公司、李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案外人:任瑞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东湖湾**号楼*单元***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银,女,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唐某天益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关西环路与紫玉街交口。
法定代表人:任爱国,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迁西县金顶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金厂峪镇金厂峪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在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唐某天益典当有限公司与迁西县金顶山矿业有限公司、李某典当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任瑞霞对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198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案外人任瑞霞与被执行人李某为同居关系,生有两个子女。长女李思思xxxx年xx月xx日出生,长子李籍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某天益典当有限公司与迁西县金顶山矿业有限公司、李某典当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迁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李某与迁西县金顶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连带返还原告唐某天益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借款人民币19100000元,并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因迁西县金顶山矿业有限公司、李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唐某天益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6月27日,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1198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李某之妻任瑞霞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保单号14902198)予以冻结18万元,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保险本金及孳息等。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

本院认为,案外人仁瑞霞的执行异议申请事项已被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2966号终审判决所羁束,案外人任瑞霞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所提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任瑞霞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保单号14902198)18万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赵福利
人民陪审员 王凤平
人民陪审员 侯明

书记员: 刘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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