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昊农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万海,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史德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昊农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昊农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唐某某昊农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伟华 代理审判员 田洪涛 代理审判员 郭 雷
书记员: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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