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区吕家坨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黑立兵,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华豫大道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付进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9元,减半收取计4305元,由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么伟利
书记员: 笪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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