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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4民初554号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吕家坨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黑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李毫庄村北钱营矿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侯天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建树,该公司员工。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赵彩虹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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