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国义特种钢有限公司,地址古冶区吕家坨村南。
法定代表人:黑立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李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春,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国义特种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国义特种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国义特种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唐某国义特种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星群
书记员: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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