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祥盛小区124-4-402室。
法定代表人:石亚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科,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原告唐某某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母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唐某某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某某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唐某某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博
书记员: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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