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和顺线材有限公司与唐某钢铁集团金某企业发展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和顺线材有限公司
唐某钢铁集团金某企业发展总公司
徐爱华
杨文清(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和顺线材有限公司,(唐钢股份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何德顺,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某钢铁集团金某企业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爱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副部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清,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和顺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钢铁集团金某企业发展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何德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爱华、杨文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租金,并为生产经营进行了准备,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厂房交付给原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厂房符合双方约定的用途。由于被告出租的厂房长期停电,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被告已构成违约,且其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产及附属物损失806829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拆除可移动设施,其余固定资产归被告所有。由于被告违约,双方合同未完全履行,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认可可移动设备及固定资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对此双方陈述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补偿数额以双方确认的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人工资损失33184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采取措施防止该项损失的扩大,故原告对该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该项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工人工资损失以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工资支出,计166720元为宜。因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已届满,故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已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钢铁集团金某企业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某和顺线材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唐某钢铁集团金某企业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和顺线材有限公司房产及附属物损失人民币806829元;
三、被告唐某钢铁集团金某企业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和顺线材有限公司工人工资损失人民币166720元;
四、驳回原告唐某和顺线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948元,由原告唐某和顺线材有限公司负担1595元,被告唐某钢铁集团金某企业发展总公司负担14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租金,并为生产经营进行了准备,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厂房交付给原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厂房符合双方约定的用途。由于被告出租的厂房长期停电,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被告已构成违约,且其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产及附属物损失806829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拆除可移动设施,其余固定资产归被告所有。由于被告违约,双方合同未完全履行,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认可可移动设备及固定资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对此双方陈述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补偿数额以双方确认的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人工资损失33184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采取措施防止该项损失的扩大,故原告对该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该项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工人工资损失以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工资支出,计166720元为宜。因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已届满,故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已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钢铁集团金某企业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某和顺线材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唐某钢铁集团金某企业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和顺线材有限公司房产及附属物损失人民币806829元;
三、被告唐某钢铁集团金某企业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和顺线材有限公司工人工资损失人民币166720元;
四、驳回原告唐某和顺线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948元,由原告唐某和顺线材有限公司负担1595元,被告唐某钢铁集团金某企业发展总公司负担14353元。

审判长:王春梅
审判员:李静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张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