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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晓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4民初442号原告:唐某某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董宝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广,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辉,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晓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韩晓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唐某某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晓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唐某某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唐某某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赵彩虹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书记员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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