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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博格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范玉维(北京京信扬律师事务所)
张春利
唐某博格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高景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
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宏伟(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玉维,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春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博格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景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宏伟,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博格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以与被上诉人唐某博格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7973元,减半收取8987元,由上诉人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7973元,减半收取8987元,由上诉人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庆武
审判员:苗会新
审判员:高贺莉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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