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南调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荷花坑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静、郑久成,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地(唐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经济开发区南苑街。
法定代表人:任有福,该公司总经理。
唐某南调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天地(唐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唐某南调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南调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1元,减半收取计1910.5元,由唐某南调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心一
法官助理徐琳 书记员王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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