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3民初200号原告:唐某千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被告:武腊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原告唐某千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某某、武腊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千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千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85元,已减半收取。审判员周爱静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邱子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