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北方建筑有限公司
之一蔡爱民
之二杨树森(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
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之一范玉维(北京京信杨律师事务所)
之二张春利
原告唐某北方建筑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秋生,董事长。
住所地唐某丰润区银河路常庄乡。
委托代理人之一蔡爱民,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之二杨树森,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兰玉,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曹庄(京唐港)。
委托代理人之一范玉维,北京市京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之二张春利,该公司职工。
原告唐某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某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北方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55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95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北方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55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9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耀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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