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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凿井有限公司与唐某市开平区栗某某奔各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唐马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赵西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市开平区栗某某奔各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贺秀立,职务,村主任。

原告唐某凿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市开平区栗某某奔各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玉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凿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秋峰、被告唐某市开平区栗某某奔各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贺秀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唐某市凿井有限公司为被告村里打井,被告拖欠打井款的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辩认为村里账簿中没有该笔欠款,给村民打井是国家政策,是水务局给出资打的,原告应该找水务局结账,前任村委会主任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市开平区栗某某奔各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唐某凿井有限公司打井款15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唐某市开平区栗某某奔各庄村民委员会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玉荣

书记员: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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