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春利,职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该公司股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唐某某百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兴友,职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池,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某某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唐某某百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唐某某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某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7元,减半收取计1403元,由原告凯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鹏程
书记员: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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