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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际佳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古冶区卑家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学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辉,
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天津市中际佳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兴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德慧,该公司经理。
原告
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

天津市中际佳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
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
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晁阳

书记员: 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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