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古冶区卑家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学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辉,
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天津市中际佳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兴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德慧,该公司经理。
原告
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
天津市中际佳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
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
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晁阳
书记员: 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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